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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7 條
衛生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能訓練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關於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關於醫事人員之訓練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健康檢查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特別檢查事項。
六、關於病舍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受處分人疾病醫療及轉診事項。
八、關於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關於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十、關於受處分人疾病或死亡陳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7 條
衛生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能訓練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關於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關於醫事人員之訓練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健康檢查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特別檢查事項。
六、關於病舍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受處分人疾病醫療及轉診事項。
八、關於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關於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十、關於受處分人疾病或死亡陳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