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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4 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入所時之指導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處遇之研擬、復查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受處分人出所後之調查、聯繫及保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4 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入所時之指導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處遇之研擬、復查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受處分人出所後之調查、聯繫及保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