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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3 條
技能訓練所設左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導科。
三、技能訓練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戒護科事務繁雜者,得分股辦事。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3 條
技能訓練所設左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導科。
三、技能訓練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戒護科事務繁雜者,得分股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