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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9 條
技能訓練所得視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
長聘任之。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19 條
技能訓練所得視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
長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