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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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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8 條
技能訓練所設所務委員會,以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關於受處分人之處遇、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或停止執行等事項,應經所務委 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所長裁決。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逕由所長行之 。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18 條
技能訓練所設所務委員會,以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關於受處分人之處遇、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或停止執行等事項,應經所務委 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所長裁決。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逕由所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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