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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4 條
技能訓練所收容女性受處分人者,設女訓練所,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主任、主任管理員、管理員以婦女充之。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14 條
技能訓練所收容女性受處分人者,設女訓練所,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主任、主任管理員、管理員以婦女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