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3 條
技能訓練所置正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副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助理訓練師三
人至九人,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13 條
技能訓練所置正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副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助理訓練師三
人至九人,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