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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技能訓練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長官之命,
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及處理交辦事項。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11 條
技能訓練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長官之命,
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及處理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