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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技能訓練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全
所事務。
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10 條
技能訓練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全
所事務。
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