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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民國 69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9 條
  委員會決議事項,送請本部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