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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廢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本會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委員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
或學者、專家協助研究。 |
第 8 條
本會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委員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
或學者、專家協助研究。
第 8 條
本部得邀請有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小組或委員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
助研究或整理有關法規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