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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本會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委員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 或學者、專家協助研究。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第 8 條
本會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委員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 或學者、專家協助研究。
民國 69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8 條
本部得邀請有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小組或委員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 助研究或整理有關法規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