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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民國 69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7 條
委員會開會時,以部長為主席。部長因故不能出席時,以政務次長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