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部長就本部 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 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之。
本會設左列各組,研究應提請委員會研討之法規或法律問題: 第一組:民事、商事類。 第二組:刑事、監所類。 第三組:民政、地政、營建、教育、僑務、衛生類。 第四組:財政、經濟、交通、社會、勞工類。 第五組:外交、國防、警政、組織、人事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