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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部定之。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部定之。
民國 69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會委員會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