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經費出納事項。 四、建築修繕事項。 五、被告入所、出所事項。 六、被告身分簿、人相表及指紋之填製事項。 七、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被告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 印信典守事項。 三 經費出納事項。 四 建築修繕事項。 五 被告入所、出所事項。 六 被告身分簿、人相表及指紋之填製事項。 七 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 被告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九 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看守所置秘書一人,委任或薦任;承長官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課及處 理交辦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