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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4 條
輔導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被告入所調查事項。
二、被告生活輔導事項。
三、被告品性行為考核事項。
四、被告文康及體能活動事項。
五、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六、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4 條
輔導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被告入所調查事項。
二  被告生活輔導事項。
三  被告品性行為考核事項。
四  被告文康及體能活動事項。
五  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六  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4 條
衛生課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看守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  關於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  關於被告健康診查事項。
四  關於被告疾病醫治事項。
五  關於病室管理事項。
六  關於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