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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3 條
看守所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13 條
看守所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13 條
看守所置主任管理員,委任;管理員,委任或僱用;辦理戒護事務。其名
額由法務部按各看守所實際情形定之。
女所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以婦女充之。
管理員獎懲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13 條
看守所置主任管理員,委任;管理員,委任或僱用;辦理戒護事務。其名
額由司法行政部按各看守所實際情形定之。
女所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以婦女充之。
管理員獎懲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