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看守所容額不滿三百人者得不設課,酌置股員二人或三人,委任;承所長 之命,分股辦事。 前項看守所不設藥師或藥劑生,其事務以醫師兼任。
看守所容額不滿三百人者得不設課,酌置股員二人或三人,委任;承所長 之命,分股辦事。 前項看守所不設藥劑師或藥劑生,其事務以醫師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