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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1 條
看守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女
所事務。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11 條
看守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女
所事務。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11 條
看守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以婦女充之,委任,管理女所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