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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 條
看守所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
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看守所羈押被告事項,並受所在地地方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1 條
看守所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
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看守所羈押被告事項,並受所在地地方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1 條
看守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關於審判中被告之羈押事項,並
受法院之督導。
地方法院轄區遼闊或案件繁多者,得設二以上之看守所。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1 條
看守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關於羈押事項,並受檢察官之督導。
地方法院轄區遼闊或案件繁多者,得設二以上之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