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但因高度安全管理需要,得在附表主任 管理員及管理員總額額度內,由法務部訂定各監獄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員 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配。 各監獄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典獄長副典獄長之設置及其職務)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薦任;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 首都、直轄市、省會所在地或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得為簡 任;並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薦任;襄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典獄長副典獄長之設置及其職務)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薦任;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 首都、直轄市、省會所在地或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得為簡 任;並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薦任,襄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