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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組織通則 第 8 條
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經費出納事項。
四、建築修繕事項。
五、受刑人入監、出監事項。
六、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赦免、減刑之陳報事項。
九、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與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事項。
十一、受刑人福利之籌劃、督導事項。
十二、受刑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三、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8 條
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  印信典守事項。
三  經費出納事項。
四  建築修繕事項。
五  受刑人入監、出監事項。
六  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  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  赦免、減刑之陳報事項。
九  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  與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事項。
十一  受刑人福利之籌劃、督導事項。
十二  受刑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三  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8 條
(總務科掌理之事項)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  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四  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五  關於受刑人入監、出監事項。
六  關於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  關於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  關於赦免、減刑之呈報事項。
九  關於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  關於與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事項。
十一  關於受刑人福利之籌劃、督導事項。
十二  關於受刑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三  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