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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組織通則 第 4 條
教化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教誨、教育及輔導事項。
二、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
三、受刑人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
四、受刑人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五、受刑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教事項。
六、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進教育、演講及宗教宣導事項。
七、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監內刊物編印事項。
八、其他有關教化事項。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4 條
教化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受刑人教誨、教育及輔導事項。
二  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
三  受刑人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
四  受刑人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五  受刑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教事項。
六  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進教育、演講及宗教宣導事項。
七  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監內刊物編印事項。
八  其他有關教化事項。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4 條
(教化科掌理之事項)
教化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受刑人教誨、教育事項。
二  關於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
三  關於受刑人假釋之建議、呈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
四  關於受刑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五  關於受刑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六  關於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進教育及演講
    事項。
七  關於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監內刊物編印事項。
八  其他有關教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