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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組織通則 第 21 條
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處遇之實施,得設下列各委員
會︰
一、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二、教化指導委員會。
三、作業指導委員會。
四、衛生指導委員會。
五、處遇研究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典獄長延聘學者專家及社會熱心人士擔
任之。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21 條
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處遇之實施,得設下列各委員
會︰
一  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二  教化指導委員會。
三  作業指導委員會。
四  衛生指導委員會。
五  處遇研究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典獄長延聘學者專家及社會熱心人士擔
任之。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21 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