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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9 條
監獄設監務委員會,以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監長、科長及各主管人
員組織之。
關於在監受刑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
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典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委員會。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19 條
監獄設監務委員會,以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監長、科長及各主管人
員組織之。
關於在監受刑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
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典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委員會。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19 條
(監務委員會)
監獄設監務委員會,以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監長、科長及各主管人
員組織之。
關於在監受刑人之處遇、假釋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委員
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典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委員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