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 ,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人事、歲計、會計、統計人員之設置) 監獄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各一人,均委任;其事務繁重者,得 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依法律之規定 ,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人事、會計、統計所需佐理人員,由典獄長與各該主管機關就本條例所定 員額內,會商決定之。 分監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