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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6 條
監獄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
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16 條
監獄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
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70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第 16 條
(員額配置表)
本條例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人員,由法務部視受刑人之多寡及監獄之性質
、種類,另訂員額配置表實施之。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16 條
(員額配置表)
本條例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人員,由司法行政部視受刑人之多寡及監獄之
性質、種類,另訂員額配置表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