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3 條
監獄設女監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掌理女監
事務。
女監之主任、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均以婦女充之。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13 條
監獄設女監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掌理女監
事務。
女監之主任、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均以婦女充之。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13 條
(女監主任之設置及職務)
監獄設女監者,置主任一人,以婦女充之,委任或薦任;掌理女監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