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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7 條
本所置大隊長一人,薦任;隊長二人,委任或薦任;分掌學員生活管理事
宜。
民國 57 年 01 月 08 日訂定
第 7 條
本所置大隊長一人,薦任;隊長二人,委任或薦任;分掌學員生活管理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