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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6 條
本所教官,除聘請兼任者支給鐘點費外,並置主任教官一人,教官二人,
均簡任或聘任;助理教官三人,委任或薦任。
民國 57 年 01 月 08 日訂定
第 6 條
本所教官,除聘請兼任者支給鐘點費外,並置主任教官一人,教官二人,
均簡任或聘任;助理教官三人,委任或薦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