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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2 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所一切事務。
民國 57 年 01 月 08 日訂定
第 2 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所一切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