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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