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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施政計畫之彙整、管制、考核與工作報告彙編、一般
性綜合業務、議事、印信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施政計畫之彙整、管制、考核與工作報告彙編、一般
性綜合業務、議事、印信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12 條
本局置秘書五人至七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
民國 45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第 12 條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置秘書五人至七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