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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15 條
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得請各地相關司法警察機關指派人員協助之。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第 15 條
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得請各地相關司法警察機關指派人員協助之。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24 條
本局執行職務時,由各地警察機關指派員、警協助之。
民國 45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第 24 條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執行職務時,由各地警察機關指派員、警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