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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12 條
本局得層報行政院核准,於政府重要駐外館處、機構派駐人員,負責機關
安全保防業務及職掌涉外業務。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第 12 條
本局得層報行政院核准,於政府重要駐外館處、機構派駐人員,負責機關
安全保防業務及職掌涉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