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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11 條
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第 11 條
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