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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9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各一人,委任;助理員一人,佐理員一人,委
任;分掌人事管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9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各一人,委任;助理員一人,佐理員一人,委
任;分掌人事管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民國 57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第 9 條
本所訓練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本所擬訂,報請司法行政部核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