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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7 條
本所置導師五人至七人,薦任,住宿所內與學員共同生活,負訓導之責。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7 條
本所置導師五人至七人,薦任,住宿所內與學員共同生活,負訓導之責。
民國 57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第 7 條
本所得酌用雇員八人至十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