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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6 條
本所得置專任講座三人至五人,簡任,擔任教學及研究工作;並置兼任講
座若干人,擔任教學,酌支鐘點費。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所得置專任講座三人至五人,簡任,擔任教學及研究工作;並置兼任講
座若干人,擔任教學,酌支鐘點費。
民國 57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均委任;分掌歲計、會計、統計及人
事管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