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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2 條
司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之訓練,其方針、計畫及與訓練有關重要事項,應
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由本所執行。
前項委員會,除本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行政院及司法院各指派四人組
成,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2 條
司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之訓練,其方針、計畫及與訓練有關重要事項,應
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由本所執行。
前項委員會,除本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行政院及司法院各指派四人組
成,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民國 57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第 2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簡任或簡聘;綜理本所一切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