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之訓練,其方針、計畫及與訓練有關重要事項,應 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由本所執行。 前項委員會,除本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行政院及司法院各指派四人組 成,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本所置所長一人,簡任或簡聘;綜理本所一切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