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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法務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舉辦第二條第一項以外人員之訓練。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11 條
法務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舉辦第二條第一項以外人員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