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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組織法 第 6 條
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定
之。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6 條
(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之設置)
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定
之。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7 條
法務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民國 69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7 條
法律事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刑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監所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主管法律事務及其所屬各部、會、處、局、署之法規諮商事項。
五、關於國家賠償法規之研擬及賠償義務機關應訴時之協助事項。
六、關於鄉鎮調解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七、關於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編譯事項。
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之法律事務事項。
民國 45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7 條
人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  關於法院組織事項。
二  關於職員之任免獎懲撫卹事項。
三  關於職員之考績事項。
四  關於職員之訓練教育事項。
五  關於律師事項。
六  關於人事登記事項。
七  關於其他人事事項。
民國 32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第 7 條
人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  關於法院組織事項。
二  關於職員之任免獎懲撫卹事項。
三  關於職員之考績事項。
四  關於職員之訓練教育事項。
五  關於律師事項。
六  關於人事登記事項。
七  關於其他人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