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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組織法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之設置)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18 條
法務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 19 條
法務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
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民國 69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8 條
法務部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第 1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45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18 條
司法行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二人,簡任;其餘秘
書及科長,薦任;科員、書記官,委任。      
第 19 條
司法行政部得設編審八人至十二人,薦任;承長官之命,審核裁判書類;
技正一人或二人,薦任,技士三人至五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
事務。
民國 32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第 18 條
司法行政部得設編審八人至十二人,薦任;承長官之命,審核裁判書類;
技正一人或二人,薦任,技士三人至五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
事務。
第 19 條
司法行政部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辦理會計歲計統計事項,受
司法行政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
主計處負責。
會計室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司法行政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
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