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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5 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民國 87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第 5 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教育部、法務部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