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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及法務部矯正
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法務部矯正署擔任。
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及法務部矯正
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法務部矯正署擔任。
民國 87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及法務部矯正司
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及法務部矯正司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