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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洗錢防制法 第 22 條
第六條第二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
四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
陳報查核成效。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第 22 條
第六條第二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
四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
陳報查核成效。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22 條
第六條第三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第
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
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
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