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依地方主管 機關評估小組處遇建議,按次訂定適當之治療、輔導或教育計畫,並填寫 執行紀錄,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執行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應依評估小組處 遇建議,擬定適當之治療及輔導計畫,並按次填寫執行紀錄,送交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執行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應依評估小組處 遇建議,擬定適當之治療及輔導計畫,並按次填寫執行紀錄,送交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