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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9 條
依本章所請領之檢舉獎金,每一檢舉人所得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9 條
依本章所請領之檢舉獎金,每一檢舉人所得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