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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6 條
檢舉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以強暴、脅迫、詐術或
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案件經查獲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般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
(一)一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三萬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六萬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每增加一百公克依前目規定加新臺幣五
      千元。
(五)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
      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十萬元。
(六)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二十萬元。
(七)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三十萬元。
(八)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四十萬元。
(九)二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
(一)五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一萬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二萬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三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
      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六萬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九萬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五百萬元。
(十一)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第三級毒品
(一)五公克以上未滿二十公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一萬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二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
      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六萬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八萬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三百萬元。
(十一)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第四級毒品
(一)五公克以上未滿二十公克,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一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
      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一萬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三百五十公斤,新臺幣一百萬元。
(十一)三百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二百萬元。
(十二)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四百萬元。
五、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而為成品者,得以包(瓶)數
    計算
(一)一百包(瓶)以上未滿五百包(瓶):新臺幣一萬元。
(二)五百包(瓶)以上未滿一千包(瓶):新臺幣二萬元。
(三)一千包(瓶)以上未滿五千包(瓶):每增加一千包(瓶)依前目
      規定加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五千包(瓶)以上未滿一萬包(瓶):新臺幣十元乘查獲毒品包(
      瓶)數乘百分之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
(五)一萬包(瓶)以上未滿五萬包(瓶):新臺幣十元乘查獲毒品包(
      瓶)數乘百分之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六)五萬包(瓶)以上未滿十萬包(瓶):新臺幣十元乘查獲毒品包(
      瓶)數乘百分之十,再加新臺幣五萬元。
(七)十萬包(瓶)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
檢舉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查獲未滿十株者,
每株發給新臺幣五百元;十株以上未滿一百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六百元
;一百株以上未滿一千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七百元;一千株以上者,每
株發給新臺幣八百元,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二項因檢舉而緝獲之人數,每增加緝獲一名共同正犯、共犯或毒品來源
者,加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第 6 條
檢舉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
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案件經查獲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般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
(一)一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三萬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六萬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每增加一百公克依前目規定加新臺幣五
      千元。
(五)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
      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十萬元。
(六)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二十萬元。
(七)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三十萬元。
(八)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四十萬元。
(九)二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
(一)五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一萬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二萬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三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
      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六萬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九萬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五百萬元。
(十一)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第三級毒品
(一)五公克以上未滿二十公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一萬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二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
      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六萬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八萬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三百萬元。
(十一)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第四級毒品
(一)五公克以上未滿二十公克,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一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
      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一萬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三百五十公斤,新臺幣一百萬元。
(十一)三百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二百萬元。
(十二)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四百萬元。
五、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而為成品者,以淨重計算
(一)二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新臺幣五千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
      二十,再加新臺幣五千元。
(二)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新臺幣五千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
      二十,再加新臺幣一萬元。
(三)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五千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
      之二十,再加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五千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二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
(五)一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五千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二十,再
      加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檢舉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查獲未滿十株者,
每株發給新臺幣五百元;十株以上未滿一百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六百元
;一百株以上未滿一千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七百元;一千株以上者,每
株發給新臺幣八百元,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二項因檢舉而緝獲之人數,每增加緝獲一名共同正犯、共犯或毒品來源
者,加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6 條
檢舉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
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案件經查獲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般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
 (一) 一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 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三萬元。
 (三) 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六萬元。
 (四) 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每增加一百公克依前目規定加新臺幣五
      千元。
 (五) 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
      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十萬元。
 (六) 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二十萬元。
 (七) 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三十萬元。
 (八) 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四十萬元。
 (九) 二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
 (一) 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一萬元。
 (二) 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 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二萬元。
 (四) 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三萬元。
 (五) 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
      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
 (六) 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六萬元。
 (七) 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九萬元。
 (八) 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九) 二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第三級毒品
 (一)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二) 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一萬元。
 (三) 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 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二萬元。
 (五) 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
      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
 (六) 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七) 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六萬元。
 (八) 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八萬元。
 (九) 二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第四級毒品
 (一)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 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三) 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四) 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一萬元。
 (五) 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
      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一萬元。
 (六) 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
 (七) 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
 (八) 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九) 二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一百萬元。
檢舉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查獲未滿十株者,
每株發給新臺幣五百元;十株以上未滿一百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六百元
;一百株以上未滿一千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七百元;一千株以上者,每
株發給新臺幣八百元,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二項因檢舉而緝獲之人數,每增加緝獲一名犯罪行為人,加發獎金新臺
幣三萬元。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6 條
檢舉毒品案件經緝獲者,依下列標準發給一般獎金:
一  第一級毒品
 (一) 一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者,發給一萬五千元。
 (二) 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者,發給三萬元。
 (三) 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者,發給六萬元。
 (四) 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者,發給十二萬元。
 (五) 一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者,發給二十萬元。
 (六) 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發給五十萬元。
 (七) 十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者,發給一百萬元。
二  第二級毒品
 (一)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者,發給五千元。
 (二) 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者,發給一萬元。
 (三) 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者,發給三萬元。
 (四) 一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者,發給六萬元。
 (五) 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發給十二萬元。
 (六) 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者,發給三十萬元。
 (七) 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發給六十萬元。
三  第三級毒品
 (一) 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者,發給二千五百元。
 (二) 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者,發給五千元。
 (三) 一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發給一萬元。
 (四) 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者,發給六萬元。
 (五) 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者,發給十二萬元。
 (六) 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發給二十四萬元。
 (七) 二百公斤以上未滿四百公斤者,發給五十萬元。
四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緝獲未滿十株者,
    每株發給五百元;十株以上未滿百株者,每株發給六百元;百株以上
    未滿千株者,每株發給七百元。
五  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
    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或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
    毒品者,每緝獲一名發給一萬元;轉讓、持有、施用第一級毒品者,
    每緝獲一名發給三千元。但緝獲毒品未達前四款最低標準者,不予核
    計。
前項第五款因檢舉而緝獲之人數,以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緝獲毒品走私、製造、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之
首謀者,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標準加倍發給獎金。
第 8 條
檢舉毒品案件經緝獲毒品達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案申請發給特別獎金:
一  第一級毒品二十公斤以上。
二  第二級毒品二百公斤以上。
三  第三級毒品四百公斤以上。
四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罌粟、古柯、大麻一千株以上。
特別獎金之額度,視其情節及各級毒品一般獎金發給標準,以遞增為原則
。但每案最高金額不得逾一千萬元。
發給特別獎金者,不發給一般獎金。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6 條
  緝獲煙毒案件,有舉發人者,依前條標準給予百分之三十之獎金;無舉發人者,依前條標
  準給予百分之五十之獎金;並依左列標準獎勵之。
  一、記一大功:緝獲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煙苗三百株以上或第二款煙品一百公斤以上或第
      三款之毒品十公斤以上,或緝獲煙毒犯有一人以上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者。
  二、記功:緝獲煙毒案件達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標準之一者,或緝獲煙毒犯一人以
      上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三、嘉獎:緝獲煙毒品或煙毒人犯者。緝獲煙毒品達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最高
      標準之一或捕獲重大販運煙毒人犯者,除記一大功外,並得報請發給特別獎金。
第 8 條
  查緝煙毒人員不力者,依左列標準懲處之:
  一、記一大過:在轄區內有栽種、製造、運輸、持有、販賣煙毒品,疏於查緝或經人舉發
      未能剷除或破案者。
  二、記過:在轄區內有施用煙毒品疏於查緝或經人舉發未能破案者。
  三、申誡:在轄區內發生煙毒案件,經主辦單位請求協助不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