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由所屬機 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 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核實獎懲。
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標準,由所屬機 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 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核實獎懲。
舉發煙毒案件經緝獲者,依列標準給予獎金: 一、栽種煙苗未滿十株者,每株獎給新臺幣五百元;十株以上未滿百株者,每株獎給新臺 幣六百元;百株以上未滿千株者,每株獎給新臺幣七百元。 二、製造、運輸、持有、販賣煙品,十公克以上未滿二十公克者,獎給新臺幣一萬元;二 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者,獎給二萬元;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者,獎給新臺幣 六萬元;一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獎給新臺幣十二萬元;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 者,獎給新臺幣三十萬元;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獎給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製造、運輸、持有、販賣毒品,一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者,獎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者,獎給新臺幣三萬元;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者,獎 給新臺幣六萬元;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者,獎給新臺幣十二萬元;一公斤以上未 滿五公斤者,獎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獎給新臺幣五十萬元 ;十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者,獎給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製造、運輸、販賣煙毒品為一人者,獎給新臺幣一萬元,持有、施用煙毒品為一人者 ,獎給新臺幣六千元,二人以上者按人數遞加獎金,其舉發人數,以經查證屬實者為 限,舉發人數以外經連帶查獲之人數不予併計。 舉發煙毒案件,經緝獲煙毒品並當場逮捕犯罪嫌疑人者,依前項各款標準,加倍發給獎金 。 煙毒品達第一項第一款煙苗一千株以上,或第二款煙品二百公斤以上,或第三款毒品二十 公斤以上,或破獲自國外販賣、輸入煙毒之組織者,專案報請發給特別獎金;其特別獎金 之最高額,每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