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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5 條
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由所屬機
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
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核實獎懲。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5 條
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由所屬機
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
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核實獎懲。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5 條
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標準,由所屬機
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
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核實獎懲。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5 條
  舉發煙毒案件經緝獲者,依列標準給予獎金:
  一、栽種煙苗未滿十株者,每株獎給新臺幣五百元;十株以上未滿百株者,每株獎給新臺
      幣六百元;百株以上未滿千株者,每株獎給新臺幣七百元。
  二、製造、運輸、持有、販賣煙品,十公克以上未滿二十公克者,獎給新臺幣一萬元;二
      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者,獎給二萬元;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者,獎給新臺幣
      六萬元;一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獎給新臺幣十二萬元;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
      者,獎給新臺幣三十萬元;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獎給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製造、運輸、持有、販賣毒品,一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者,獎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者,獎給新臺幣三萬元;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者,獎
      給新臺幣六萬元;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者,獎給新臺幣十二萬元;一公斤以上未
      滿五公斤者,獎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獎給新臺幣五十萬元
      ;十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者,獎給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製造、運輸、販賣煙毒品為一人者,獎給新臺幣一萬元,持有、施用煙毒品為一人者
      ,獎給新臺幣六千元,二人以上者按人數遞加獎金,其舉發人數,以經查證屬實者為
      限,舉發人數以外經連帶查獲之人數不予併計。
  舉發煙毒案件,經緝獲煙毒品並當場逮捕犯罪嫌疑人者,依前項各款標準,加倍發給獎金
  。
  煙毒品達第一項第一款煙苗一千株以上,或第二款煙品二百公斤以上,或第三款毒品二十
  公斤以上,或破獲自國外販賣、輸入煙毒之組織者,專案報請發給特別獎金;其特別獎金
  之最高額,每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